外商投资注册
外资注册所需材料:
1. 公司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公证认证(2份)(与当地机关进行公证,再由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如果个人投资只需要个人护照复印件公证认证,或提供护照原件免公证。
2. 投资公司的银行信证明(1份);如果个人投资是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份。
3. 投资公司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不需要。
4. 投资公司若成立一年以上,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1份);个人投资不需要。
5. 拟设立法定代表人,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2寸彩照3张。
6. 拟设立公司所有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7. 若要授权他人签字的须授权书,授权人黑色水笔签字(3份)。
8. 项目可行性报告。
9. 公司名称(至少三个)。
10. 拟设立公司注册房地产证复印件(权利人签字或盖章)及租赁协议原件(各3份)(地址方提供)。
1.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2. 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3. 项目可行性报告。
4. 办公场地租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
5. 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人选及身份证明。
1. 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
2. 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
3. 银行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身份证件
5. 驻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6.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1.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 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4.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5. 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6.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 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
一、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 股东大会决议。
2. 股权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4.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6.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7. 资信证明文件。
8. 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 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 合同、章程。
4.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5.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6. 资信证明文件。